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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陈述造成二次处罚,是否违法“一事不再罚”?
   时间:2023-03-03    点击:

【基本案情】

某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称某市局)收到举报反映某市某砂布有限公司(以下称砂布公司)涉嫌侵犯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砂布公司生产销售印有“图片”秃鹫图形的砂纸,共生产387箱,于当年11月销售287箱,货值共计63140元。(另100箱砂纸曾被举报,某市局已处罚,当时砂布公司供述仅生产此100箱。)

另查明,某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香港注册“图片”鹰半球图形商标,2009年2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14日获得“图片”鹰半球图形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砂纸;砂布等。某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7月授权砂布公司生产一批含有鹰半球商标的砂纸。

砂布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秃鹫图形商标。2010年10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某有限公司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图形商标近似”为由驳回。2016年12月23日,砂布公司负责人以秃鹫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并获得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

某市局经调查认定,砂布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根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7.5万元的处罚决定。砂布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砂布公司的复议请求。

【案例解析】

复议机构认为,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砂布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某市局据此认定砂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砂纸的行为侵犯第三人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某市局作出处罚的两次违法行为的销售时间、对象、数量、货值及处罚幅度均不同,两次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同一违法行为,且系因砂布公司未如实陈述造成二次处罚,故砂布公司关于案涉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处罚原则的主张,于法无据。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经过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版权)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则自动取得,不需审查批准。本案当事人申请图形商标注册,因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其后当事人“另辟蹊径”,以该图形取得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并将该图形在产品上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虽更具迷惑性、隐蔽性,但仍然不能改变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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