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12345”便民服务平台、面谈等途径向某地教体局苏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某地教体局)反映其女儿小白在学校遭受校园欺凌,要求某地教体局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处理。
某地教体局接到反映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要求学校提供情况说明、进行现场调查、督促学校带白某女儿看病和劝导白某女儿回校上课、组织并指导学校及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向上级部门作出汇报等,也通过电话、网络及面谈的方式给出了相关的处理意见。复议过程中还协调白某和学校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地教体局认为其已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处理,承认未按照《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处理此事。
白某认为某地教体局未按照《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成立调查组对事件是否属于校园欺凌进行认定,构成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苏行复第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地教体局履行职能。
【案件解析】
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判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应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同时,不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也是不作为。
复议机关认为,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治理方案》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某地教体局应当按照该方案履行相应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该治理方案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履职要求。
本案中,白某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12345”便民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某地教体局反映其女儿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上述过程系投诉举报。白某至某地教体局处当面沟通并提出处理要求,系白某向某地教体局提出履行职责申请。某地教体局在接到白某的投诉举报与白某的履行职责申请后,确已开展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指导、协助处理,并促使学校与白某达成了协议。但某地教体局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未能按照《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进行,未对案涉学校的处理结果提出明确的确认或者启动复查,构成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