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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建房有风险
   时间:2023-03-01    点击:

【基本案情】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区某占用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的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当即向区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为了进一步核实区某的违法行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对区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区某承认自己未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就在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土地上建房。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调查了现场照片、鼎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鼎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并进行了现场测量,确认区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涉案地块135.36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及相关设施,涉案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耕地)。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根据区某的违法事实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区某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区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区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实施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中,区某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及相关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针对区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定,对区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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