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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宣传需谨慎,贬低他人不可取
   时间:2023-02-06    点击:

【基本案情】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称大丰区局)接到A公司的举报,反映上海某电气公司在机电之家等多家网站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严重干扰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请求依法受理。接到举报后,大丰区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电气公司进行调查发现:1.该公司在机电之家网站开展产品宣传,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产品时,以图文列表方式,从“试验报告型号、一次系统图方案、五防功能、市场应用与成熟可靠性”五个方面与A公司的VGK系列产品进行对比宣传,在描述A公司产品时采用“四不像”、“通过难、验收难”、“存在安全隐患”、“市场应用少、不够成熟”等明显带有贬低性质的词语。2.该公司在宣传小型化高压开关柜产品时,以图文列表方式,用授权公司生产的KYN450-12产品,从“开关柜类型、绝缘方式、明显可视断口”等12个方面与A公司的VGK400系列产品进行对比宣传,在描述A公司产品时采用“温升高、老化快、易开裂、不能维护”等明显带有贬低性质的词语。3、该公司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发布A公司被查处的信息,同时冒用授权企业的名义发布A公司抄袭、模仿产品被行政机关查处等内容的声明。

另查明:1、 VGK是A公司所获独占许可使用授权公司在同类产品上的注册商标。2、经机电之家网站的制作方公司统计,上海某电气公司在机电之家网站发布含有诋毁其他经营者的信息有1097条,产品介绍的图片含有诋毁其他经营者的信息1470条。

大丰区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上海某电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上海某电气公司不服大丰区局的行政处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复议机关维持后,又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向二审法院上诉。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审理后认定,大丰区局具有查处上海某电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职责,上海某电气公司对被比对产品使用明显带有误导性用语,贬低投诉人的产品,损害投诉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上海某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通过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等方式,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逐渐改变了经营者的市场推广方式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平台捏造、散布虚假的、易于引起公众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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