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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宣传须谨慎,夸大产品功能将受罚
   时间:2022-01-19    点击:

【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某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局对R医疗器械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R医疗”)依法进行检查。经营现场摆放30台高电位治疗机,约有100多名老年人正在使用或等待使用高电位治疗机。经查,R医疗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陈某,涉案的高电位治疗机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已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批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缓解失眠、便秘、慢性疲劳综合症、慢性疼痛(如肩周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和腰肌劳损引起的疼痛)的症状。R医疗以免费体验的方式,每日组织大量老年人在其经营场所试用高电位治疗机,通过播放视频、现场采访、提供书籍等方式向顾客宣传此高电位治疗机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能,如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远远超出批准适用范围的功效。同时,还将顾客介绍至经营者陈某登记的另外一家医疗器械经营部购买高电位治疗机以获利润。

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R医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其违法行为虽十分隐蔽,但通过对大量体验者、购买者进行调查询问,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当事人在商业宣传时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规模较大、主观恶意明显、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且以老年人为主要宣传对象,情节恶劣等因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R医疗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R医疗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当事人仍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当事人虽为咨询服务机构,并不直接销售产品,但其通过夸大效果等多种欺骗或引人误解的方式介绍某产品,并引导消费者到该机构负责人经营的另一机构购买该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查处。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隐蔽,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询问、调取微信记录等多种方式获取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又经过行政诉讼,充分显示该行为确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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