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怀集县某镇某经济合作社请求依法撤销确权错误的《林权证》,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怀集县某镇某经济合作社提交了加盖本经济合作社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合作社社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并提交了1953年的《土改证》等林地权属证据材料。
经调查,怀集县某镇某经济合作社由十二个依法成立的经济合作社组成,怀集县某镇某经济合作社并未依法成立,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本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另一方面,涉案《林权证》所有人向怀集县林业局提交了《怀集县生产队山林土地所有证》《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等申请材料,怀集县林业局对涉案《林权证》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予以登记颁证的程序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颁证行为合法有效。
【审理结果】
因怀集县某镇某经济合作社不具备提起本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起申请复议,对于以法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应当要注意审核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当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法人身份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另一方面,对于已颁发林权证的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启动以下三种程序解决争议:一是申请更正登记程序,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程序,三是权属争议处理程序。虽然上述三种程序不存在法定的优先选择程序,但颁发权属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确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