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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数量有异议,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时间:2022-03-17    点击:

【案情介绍】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正定县某加油站进行抽检,发现其经营的车用柴油样品所检项目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不合格。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定县某加油站做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所记录的油品抽查批次和数量有误,抽取油品检验时,现场问询记录中错把申请人第二批次进油数量3吨记录成订油的总数16.27吨,申请人被检查实际油品数量是3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对申请人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处理结果】

因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时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对被抽查油品数量进行了重新认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抽查不合格油品数量有异议,被申请人未进行深入调查便作出行政处罚确有不当之处。

然而在使用条文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一般情形处以2.4倍罚款,处罚条款适用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为群众办实事,体现在日常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并注重保障他们的陈述权、申辩权,对于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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