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宿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臧某等187名申请人(以下及简称申请人)所在地某区土地进行了征收,申请人使用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当地政府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申请人集体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要求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转交给某区人民政府处理,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或告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要求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个人分账户申请未回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4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在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群体性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被申请人适格问题的确认。
虽然本案以撤回终止结案,复议机关仍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宿迁市人民政府是不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宿迁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职。
本案也体现了复议机构创新运用协调调解机制,坚持靠事前调解与现场督办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