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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时间:2022-01-11    点击: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

申请人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房屋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上述土地和房屋作价16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付款时间和方式为:1.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地产出让补偿款300万元。2.申请人在最短时间清退所售房屋内招租业户,并负责所需费用。清退时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人需在确认申请人清退事宜完结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房地产出让补偿款500万元。3.申请人将现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会同第三人到相关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无抵押、无贷款转让涉及的法律纠纷问题后,第三人支付申请人房地产出让补偿款500万元。4申请人将验证合格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房产、国土资源部门挂牌的同时,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300万元出让补偿款。5.通过诉讼清退招租业户发生的费用双方各承担50%。6.与本次房屋土地出让补偿有关的各项税费,包括申请人及其股东的所得税,全部由第三人承担。

违约责任:1.第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1%的违约金。2.申请人在收到第三人支付的房地产出让补偿款,逾规定期限自本协议签订起3个月内(需通过诉讼方式清退的除外)仍未清退完毕的,支付全部款项1%的违约金。3.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不出让,如已收取第三人补偿款,申请人除必须退还已收取的外,同时支付给第三人200万元的违约金;如第三人付款后终止受让,须向申请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4.申请人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照,要确保为无抵押、无贷款转让的,涉及法律纠纷的有效独立产权。否则,须向第三人赔偿200万元。5.此协议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第三人支付的首付300万元到达申请人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了300万元。

申请人向第三人发送了《关于速来确认清退事宜完结并按约定支付第二批价款的函》

申请人向第三人发送了限期解除房屋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通知,通知第三人必须前来申请人处确认清退事宜完结,并按约定支付第二批购买价款500万元,继续履行双方协议及商定事项。否则,申请人即视为第三人终止受让,立即解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将11231平方米土地(含申请人上述8965平方米土地)以435万元出让给第三人。2013年9月28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就上述招拍挂成交的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就上述地块为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上述地块的《建设用地审批表》完成审批手续。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0万元。第三人组织建筑公司进入上述地块,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并施工,实际占用申请人上述土地。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所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

案例评析

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理由为: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作出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拥有合法使用权的8965平方米土地和地上房屋签订《房屋土地补偿协议书》,但双方未履行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申请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没有转移,仍为申请人所有。

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房屋及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未对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进行补偿,未将申请人上述土地的使用权收为国有,白山市国土部门就将上述地块挂牌出让,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导致申请人合法的房屋被强行拆除,房屋所占地块被占用,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3条和《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

本案中可以见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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