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霍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在举报信中注明“如查实,申请举报奖励”。针对举报事项,市场监管部门经依法调查对被举报人涉及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4万元。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举报最终处理情况回复复议申请人霍某,但未涉及举报奖励事宜。
其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举报奖励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当事人举报违法行为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有帮助,请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人或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举报奖励申请登记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举报奖励。我部门将根据你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霍某认为,涉案《举报奖励告知书》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申请人。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撤销了涉案《举报奖励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举报奖励职责。
【案件评析】
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举报信中已经载明“如查实,申请举报奖励”,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已明确表达了自己申请举报奖励的意愿,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启动奖励程序。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最后处理已超过了15个工作日,故而在事实上并未启动举报奖励程序,涉案《举报奖励告知书》作出之日不能作为奖励程序的启动时间。
市场监管部门在申请人于举报材料中已经明确表明举报奖励申领意愿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举报奖励申请登记书等相关材料,并规定“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此举不当给申请人增加了义务。基于以上分析,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奖励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13条之规定履行举报奖励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