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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举报不可取,投诉举报须有事实依据
   时间:2021-09-16    点击:

【基本案情】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汪某的举报,称其于2020年11月21日在江苏某枣业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支付价款5.9元购买了1斤装的“新疆特级免洗灰枣”,发现该产品存在包装袋不符合卫生要求、杂质多不符合免洗标准、涉嫌欺诈、无法提供合格证明及疑似非法添加甜蜜素等问题,要求通州区局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以12315平台网站和书面邮寄信函进行回复。

通州区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江苏某枣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汪某举报的涉案红枣包装袋有气味,无法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通州区局提取了红枣包装袋的发货单、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某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成品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塑料包装袋符合国家标准。

针对汪某提出的案涉产品红枣中砂砾和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疑似非法添加色素或甜蜜素;不能提供合格证。通州区局要求被举报的枣业公司提供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品质符合免洗红枣标准;调取了供货者新疆某果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原料质量符合要求;在第三人处检查未发现甜蜜素、色素及购进、使用记录。

针对汪某提出的网站产品首页显示“特级免洗枣”,实物上标识“二级”,涉嫌欺诈;产品从浙江发出,应属浙江红枣假冒新疆灰枣。通州区局调查认定,枣业公司网页产品首页存在多种规格选项,并明确了相应等级。同时,在购物须知中也明确标注“购物须知:泡茶煲汤小枣为新疆二级灰枣,精选大枣为特级灰枣”的内容。调查人员提取了该枣业公司与速递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其产品系全部运至浙江速递仓库后再行发货。原料验收记录和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证明其原料确实来源于新疆。

2021年4月1日,通州区局经审查,认为该枣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2021年4月2日,通州区局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汪某。

汪某不服该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通州区局对举报的产品问题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通州区局对汪某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程序合法。通州区局依法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充分调查、逐一核实,未发现被举报的某枣业公司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于法有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通州区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系职业举报人。申请人熟知食品安全知识、专业性较强。对涉案红枣的包装袋、标签标识、质量等级、产地来源、农药残留、添加剂使用、虚假宣传等多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质疑。

然而行政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充分调查,收集了包装袋生产者的资质证明、检测报告,提取了原料生产者资质、送货单、快递合同、以及涉案食品生产者许可证、农残报告、出厂证明等证据材料,在答复中对申请人的质疑逐一回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获得复议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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