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挂号信向某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某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向王某以书面形式公开“2009年在某停车场设置临时发车点、将某县客运车辆统一调整到某停车场揽客、发车的决定”等19项政府信息。某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王某,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应由本行政机关公开,向王某告知了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没有向王某作出书面告知。王某不服,针对某省交通运输厅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决定责令某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焦点】
本案审理焦点在于某省交通运输厅答复形式是否合法。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给某省交通运输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要求某省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请文件,但是某省交通运输厅未以书面形式向王某作出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王某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王某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王某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规范作出行政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书面作出回复。同时,在本案中,信息公开王某已经明确要求某省交通运输厅书面进行回复,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回复,某省交通运输厅仅仅电话回复,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并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不违反规定、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按照王某的要求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为了留下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更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