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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灭烟酿成大祸,男子失火罪获刑
   时间:2026-01-06    点击:

案情简介

2025年的某天,左某某和妻子到云龙县某村委会自家地里做活。期间,左某某在地边抽烟,抽完烟后随手把未熄灭的烟头按在蜂桶下面的泥巴上便离开。后因烟头未熄灭引燃旁边的树木继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3.715公顷(77.580亩)。

处理结果

本案中,左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71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依法对左某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云龙县人民法院对左某某依法进行判处。

检察官提醒

目前正值秋冬防火时期,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希望广大群众能从此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务必增强防火意识,在生产,生活,祭祀等各类活动中,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切莫因一时侥幸和疏忽而酿成大祸,追悔莫及。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观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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