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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购票需警惕,“黄牛”诈骗终获刑
   时间:2026-01-06    点击: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谎称其能对接票务公司,可以较低的"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并伪造演唱会电子门票,多次实施诈骗,先后骗得“票款”40多万元。因受骗粉丝无法入场,刘某某经催讨后被迫归还部分骗款,最终造成受骗者实际损失20多万元。

处理结果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检察官提醒

“黄牛票”多为非正规渠道获取,可能存在假票、过期票、重复售票等情况。当前许多大型演唱会实行实名制购票,门票与身份证绑定,一旦转让即失效。若购买的是非本人信息的实名票,即使支付高价也可能无法入场。同时,因“黄牛票”交易本身的非法性,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获得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最终落得“钱票两空”的结局。消费者购买“黄牛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倒卖行为,加剧市场混乱,损害其他消费者的购票权益。

针对此类票务诈骗,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坚守“三不”原则:

1.不轻信非官方渠道。所有正规演唱会、大型赛事门票等活动均由具备票务资质的官方平台销售。切勿因“追星”心切或贪图“捷径”而受骗。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学会辨别和防范诈骗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2.不脱离平台私下支付。购票要通过官方或可靠的第三方平台交易,警惕“平台拥堵转私下交易”、“平台售罄我另有渠道”、“先定金后票”等说辞。

3.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凡是陌生人索要短信验证码、支付密码、银行卡安全码的行为,都具有高危受骗危险。若不幸遭遇诈骗,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立即报警求助。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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