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甲某为诈骗贷款,在中介的帮助下以经营水产养殖的名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无经营场所,也未开展相关水产养殖项目。且甲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虚构鱼塘经营内陆养殖项目,向银行提供上述营业执照、虚假的承包合同等材料申请10万元营业性信用贷款。
银行同意甲某的贷款申请,将10万元打入其银行账户,贷款期限为一年。收到贷款后,甲某不仅将贷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还在贷款到期,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拒不归还贷款的10万元。
处理结果
2025年,甲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审查,检察院以甲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甲某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甲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给受害人。
检察官提醒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若有资金需求,应通过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实提交材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相信“零门槛贷款”等虚假广告,此类虚假广告可能会隐藏着贷款诈骗陷阱,也可能存在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需提高防范意识,远离犯罪陷阱。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