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与王某恶意串通后进行民事虚假诉讼,王某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伪造的欠条,二人在调解时做虚假陈述,从而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韩某被强制执行的公积金经执行程序后到达王某的银行账户中,随即王某将这笔钱转给韩某本人。
经公安机关讯问,韩某和王某对于借由民事诉讼的方式,规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条件将公积金提出的虚假诉讼行为供认不讳。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中韩某和王某二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是破坏公积金管理秩序、司法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之一。
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套取公积金的行为,还有类似行为如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劳动仲裁执行、事故保险理赔等,检察机关对此类方面应该加强法律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有别于个人储蓄,应当专款专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行为人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通过虚假诉讼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些地方甚至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控住房公积金非法“套现”,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作为存缴人,依法依规提取公积金,勿动虚假诉讼“歪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