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2年,于某伙同他人非法猎捕野生蟾蜍,由其父母宰杀后对外出售。2022年11月,民警在于某父母住处现场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经野生动物专家认定,查获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同时,经专家评估,该案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5600元。因于某等人非法捕猎、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据此对于某及其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法院审判,于某等人不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处了刑罚,还共同承担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评估费用,并在相关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中华蟾蜍俗称“蛤蟆”,是较为常见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虽小,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对维持农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防止农林害虫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华蟾蜍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对此不以为意,心存侥幸,非法捕猎野生蟾蜍出售获利,一旦查获,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勇于揭发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呵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