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李四热爱体育运动,平常最大的爱好就是踢足球和打篮球,为此他还加入了公司组织的足球队。8月份夏末秋初,李四所在的足球队与隔壁公司踢友谊赛,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李四在抢球时与对方撞到一起,造成肋骨骨折,李四能够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吗?
检察官释法:在文体运动中有个名字叫“自甘风险”,因为一些文体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足球、篮球都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这是体育本身具有的,也是体育运动的魅力所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甘风险”原则,那么参加活动的人就会畏首畏尾,活动也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而参加其中的每一个人其实也应该明白风险的存在,明知风险仍参加,那么让参加者自担风险是合理的。本案件中,如果对方不是故意为之,那么李四是不能够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