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李四在外游玩时进入一菜馆就餐,不仅在饭菜中吃到虫子,部分食物甚至已经变质。在结账之时更是遇到了“宰客”行为,被餐馆老板告知海螺20元一只,李四这一顿饭的价格高达1000多元,并说“不给钱就让你好看”,可李四在就餐时向老板确认过海螺是20元一份而不是20元一只……李四最终将餐馆老板告上了法庭。
本次案件中,餐馆老板分别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诱骗李四消费、《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面临罚款赔偿,有期徒刑或拘役。
检察官释法:在本案中,李四和老板之间并没有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李四如果知道海螺是20元一只,李四是绝对不会点的。因此,即使李四交了饭钱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让老板把钱还给自己。同时,餐馆老板如果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强制让李四付钱,也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食品质量问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李四可以要求饭店进行赔偿,并向饭店老板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违反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