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3年,张某和李某相继加入某理财传销平台,该平台分设八个级别的会员,要求参加者缴纳对应的会费(700元至245000元),购买虚拟货币,取得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层级,1个账号可发展2个人,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层级关系。2014年至2019年,张某和李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下线人员聚会、旅游考察等方式,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该理财传销平台,引诱人员加入并继续发展他人,二人从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的投资金额中获取返利。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和李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98人,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的资金数额共计1880余万元,非法获利190万元。最终张某和李某分别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本案中涉及的传销类型为投资理财型传销。在传销罪中,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才会被定罪处罚,即在其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虽说只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定罪处罚,但是上当受骗的众多参与者们最终也成为了传销的牺牲品。
如今社会经济互动日益多样化,市场自由的同时也滋生了众多经济犯罪活动,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张某和李某正是利用了大众想要“暴富”的心态,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与者缴纳费用,但只要及时了解经济犯罪活动的特征,不抱侥幸心理,丢掉“暴富”心态,学会用理智和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可屏蔽一切套路,免遭不法侵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