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检察官“以案释法” >> 正文
我是全职太太,离婚会给我补偿吗?
   时间:2024-03-06    点击:

案件回顾:

李四的老婆朱某要和李四离婚,法庭上李四说自从结婚以后老婆就在家带娃,所以钱都是自己赚的,李四的老婆朱某说,李四从结婚以后除了一个月给点生活费就不怎么管这个家,朱某还说李四经常打骂自己,对自己家庭暴力,说着撸起袖子看到胳膊上一道道痕迹,她还说李四现在有钱了,在外面包养情人,说完,让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李四则污蔑朱某婚内出轨、不做家务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四污蔑朱某,朱某在照顾子女和促进家庭和谐方面做出一定贡献,最终双方自愿离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

检察官释法:法院可以在分割财产的同时,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给予补偿。此案件中,朱某在家庭中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并且根据朱某的陈述,李四有实施家庭暴力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因此作为无过错方,朱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还有一件事也是大家关心的,那就是房子,房子现在作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也牵动着大家的心,下面我们就看一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