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某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受老乡的邀请,到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某中学的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上。数分钟后,李某又将一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玻璃杯砸中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学生叶某头部,致叶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官认为,李某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明知从21楼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李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例来源:检答网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醒:2021年3月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犯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法律责任,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的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