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检察官“以案释法” >> 正文
558只草兔被猎杀 , “刑事+民事”双重惩罚!
   时间:2024-03-11    点击:

因为非法狩猎草兔,被告人王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赔偿。日前,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退缴的违法所得款8.2万余元及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作为我国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野兔,草兔是大家心目中野兔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有人却为满足一己私利、口舌之欲,肆意对其猎捕。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驾驶摩托车采用强光照射、细犬抓捕等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草兔558只,除自己食用以外,并卖于他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8.2万余元。

案件移送莱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正如本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管是食用还是买卖,都是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