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某日凌晨,彭某(化名)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住处内,持刀朝同室居住的阮某(化名)胸部捅刺,致阮某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许,彭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彭某系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认为,虽然彭某在杀人时控制、辨认能力已经减弱,但这种状态的出现是由于他吸毒所致,因此,其杀人行为可以归责为其吸食毒品的行为。而且在本案中,彭某在曾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杀死,主观上应当认定为故意使自己陷入该状态,其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彭某吸食毒品后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官提醒: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后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状态,行为人应对吸毒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吸毒后的责任能力问题也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吸毒是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吸毒不仅毁灭自己、祸及家庭,更危害社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