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顾某,2021年1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判决时法院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2021年12月,顾某申请变更执行地至上海市松江区,但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人民检察院根据顾某申请,依法对顾某实际居住地开展调查核实,查明顾某确系居住于松江区,且其日常活动轨迹亦集中于松江区,遂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最终作出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决定。(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有权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检察机关会监督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对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好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交接等工作,保证社区矫正效果,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