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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驶”不得!
   时间:2023-02-15    点击:

2022年10月23日下午,胡某与好友在某酒楼饮酒吃饭。当晚,因未能如约等到代驾司机,胡某便自行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胡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胡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02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9.5毫克/100毫升以上,已明显超出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03专家提醒

饮酒后,驾驶人员对危险的感知和应对能力会明显减弱,经常会出现闯红灯、超速、违法超车等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车理念,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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