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高某佳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先后30次虚构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其中李某参与虚假诉讼3次,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佳、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均已触犯虚假诉讼罪,高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李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公积金存缴人不仅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释法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