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9日,临沂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唐某签订自2022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唐某派遣至某食品公司食品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唐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3月14日,唐某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唐某的近亲属为申请认定工亡,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唐某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裁决:唐某与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唐某、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三方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食品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唐某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唐某家属不服,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通过“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向市总工会通报了案件基本情况。经过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研判案件后,认为这是唐某家属为依法为唐某争取其工伤待遇而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的诉讼。如果只是单纯的依法作出判决,后续可能会由此引发一系列相关的涉诉案件,法律程序繁多,时间较长,无疑会加大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室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市总工会迅速介入调解,向劳务派遣公司指出唐某系其员工,与其形成了劳动关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劳务派遣公司和唐某近亲属,向他们讲明食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唐某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工会人员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组织三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赔偿主体问题进行了多次线上及线下磋商。最终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对死者唐某家属进行赔偿。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死者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8.7万元。食品公司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评析】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唐某近亲属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主要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但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简单通过判决解决,如果责任主体不积极配合,而选择穷尽法律程序,会让职工陷入一系列后续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通过充分发挥“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的作用,工会和法院密切配合开展调解工作,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案件纠纷。同时,通过协商,用工单位主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工亡赔偿能顺利赔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