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夫妻于2013年结婚。2019年杨某多次向葛某借款,共计借款88.1万元,杨某承诺于2019年8月31日还清。
后杨某归还葛某部分借款,杨某尚欠葛某借款73万多元。葛某多次向杨某催收,杨某向葛某表示卖房后归还借款,后杨某卖房后未偿还葛某借款,而是将卖房款项转给自己妻子。葛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夫妻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妻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葛某曾将杨某借款一事告知杨某妻子,且用于偿还借款的卖房款系转入杨某妻子的账户,杨某妻子并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属于杨某夫妻的共同债务,故法院支持了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方配偶未签字的借款是否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存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难点,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可能为了双方利益虚构事实,也有可能为了减免自己的债务份额与他人一起虚构事实。
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以下几点确定:
第一是借款用途,看是否使得夫妻双方或家庭获得利益;
第二是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态度和资金的实际流向;
第三是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善意、审慎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借款行为发生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妻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葛某曾将杨某借款一事告知杨某妻子,杨某妻子对杨某负债一事已知晓。且杨某曾将要卖房偿还葛某借款的款项转入杨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杨某妻子对杨某向葛某的借款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推定该借款系用于杨某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宜,既能规避夫妻双方串通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避免夫妻关系一方无故背上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