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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子乐园游玩受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2-12-23    点击: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袁某陪同孩子及朋友在某亲子乐园中游玩,袁某在与朋友女儿游玩滑道的过程中不慎受伤。

事故发生后,袁某被送至医院就诊,共计支出医疗费M元,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全休壹月。双方就赔偿金额事宜未能与某乐园协商一致,袁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乐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已在“入园须知”处提醒游客游玩注意事项,但该亲子乐园因未提醒游客滑道的正确玩法,也未将受伤的游客及时送医,亦存在一定过错;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滑道游玩的危险性,应自己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作出某乐园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袁某承担70%的责任。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乐园对袁某的损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或责任比例大小,取决于某乐园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本案中,袁某确认是在与朋友女儿游玩滑道的过程中不慎受伤。袁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滑道的特点应具有判断力,能够预见在滑道滑行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而袁某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其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乐园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保障游乐场游玩设施的安全,该公司在“入园须知”处已提示游客游玩注意事项,但因未能提示游客滑梯正确滑法,在袁某受伤后也未及时送医救治,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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