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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也会“过期”,主张权利一定要及时!
   时间:2023-08-19    点击:

案件详情

2009年5月2日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胡女士借款1.5万元,约定同年6月2日还清,可杨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胡女士多次催讨,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胡女士碍于邻里关系,直到今年的四月份才将杨某诉至法院。胡女士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方借钱时写了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管过了多少年,这笔债务还在,1.5万元必须得还。可杨某觉得还款期限早已超过,而且这13年里都没人催讨,已经超过案件诉讼时效,自己可以不用再还钱了,请求法院驳回胡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今已逾十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积极行使,避免“过期作废”。那如何避免自己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签订补充协议。及时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会从新的还款计划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三年。

及时催讨并保留证据。保留催讨债务的通话记录、快递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可以证明债权人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

提供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非诉方式主张权利。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从提出请求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中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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