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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万托朋友买编制未果,起诉要求退款!法院驳回
   时间:2021-10-11    点击: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在某次交谈中,张某称能帮忙办理某公司正式编制工作。随后,李某便向张某转账30万元,委托其办理某公司正式编制工作。收到汇款后,张某向李某出具《收条》,并强调如未办好,全额退款。后因工作并未办理成功,张某陆续退还李某16万元,但余下的14万却一直不予退还。期间张某曾出具一份《承诺》,承诺帮李某办理工作之款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但该承诺一直未兑现。最终,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被告张某退还剩余费用并支付利息以及诉讼费,共计15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该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平等选拔用人制度,不受法律保护,故双方的承诺无效。李某主张张某向其退还费用14万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李某要求张某返还14 万元的依据是张某曾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张某的单方承诺,张某有履行的义务。虽然李某与张某之间关于办理相关工作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但张某承诺退还熊绍国的款项确实是其单方承诺,并不因为之前的行为无效而失效,张某有履行承诺的义务。二、即使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款项,并不是收取款项一方就可以不退还收取的费用,张某也负有退还款项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给付钱款希望进入某公司解决正式编制工作,该涉案行为系违法请托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李某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主张要求张某返还14 万元的依据是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本院认为,该《承诺书》出具的基础仍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承诺无效,不予支持李某要求张某向其退还费用 14 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的其他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提醒

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不要轻信他人,对于“身边人”“熟人”也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坚持通过正确的渠道,依法依规办理事情,合理合法实现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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