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孔某某与顾某于2020年相识,后为缔结婚约,孔某某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向顾某及其父母顾某某、柏某某支付“点香钱”38000元及“压八字钱”52000元。2021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孔某某存在不忠诚于家庭的行为,双方产生矛盾,2022年顾某将登记在孔某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开回顾某某家并与孔某某分居。孔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顾某、顾某某、柏某某退还彩礼钱90000元并返还小型轿车。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孔某某存在不忠诚于家庭的行为,且在其强烈要求下顾某服用药物流产,给顾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案涉彩礼不应返还;案涉车辆购买于双方同居之前,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顾某、顾某某、柏某某返还案涉车辆并驳回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孔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依法不应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