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法治案例库 >> 以案释法 >> 法官“以案释法” >> 正文
孙某与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时间:2021-02-11    点击:

基本案情:孙某所住房屋与陈某某所住房屋相邻,双方屋前均有院坝,陈某某以孙某屋前院坝部分系其承包地为由,用钢筋围住孙某屋前院坝并在内停放车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虽争议地块因改变原貌四至界限无法查清,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案涉地块在其承包地范围内,但案涉地块处于孙某居住房屋正前方,陈某某用钢筋围住案涉地块并在该处停放多辆车辆的行为确给孙某的通行造成妨碍,孙某有权主张排除妨害。但鉴于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已拆除所钉钢筋,移走车辆,妨害已不存在,故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相邻权人未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妨害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