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情:付某某与罗某某夫妇共生育付某容(女)、付某红、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子女五人。付某某与罗某某已分别于1996年及1997年去世。付某某生前购入一套砖混结构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付某某去世后,付某红缴纳了房屋剩余款项,并将房屋产权办理登记在其名下。后该房屋被征收,付某红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以付某容系妇女且已婚为由,在未通知付某容的情况下与其兄弟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付某容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某生前的遗产,在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的前提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付某红、付某贵、付某平、付某华在未通知且未取得付某容同意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了分割,损害了付某容的继承权,故付某容有权要求四人向其支付应得部分,在扣除付某红缴纳的购房款对应的价值后,剩余拆迁补偿款应由五人平均分割。故判决付某红、付某华、付某贵、付某平分别向付某容支付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不论是未婚还是已婚,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性别或婚否等原因,剥夺妇女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