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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交通运输局对张某某行政处罚案例
   时间:2024-08-23    点击: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18日18时25分,平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郑城对鲁Q287DA(黄色)的驾驶员张某进行了调查。牛克军15120917037付文华15120917060向张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该车为四轴车辆,装载的货物是渣土,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该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有:《道路运输证》壹本、《从业资格证》壹本、《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处理结果】

罚款贰仟元整

【案件启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的条款,装载货物高出车辆货厢栏板,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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