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9日当事人倪某在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路北平邑曾子学校门口未经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一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综执立改字〔2021〕第4-8-29号),鉴于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侥幸心理继续施工,破坏城市路面,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平综执立字〔2021〕SZ0026号,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依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之一般情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倪某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LY20-20062CF)之轻微情节有关规定:“占地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不足二平方米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争取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于不听劝阻、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于需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检查勘验,保留好影像证据,并严格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