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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综合执法局对孔某某行政处罚案例
   时间:2021-12-31    点击: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孔某某在平邑县板桥路与浚河路交汇处东北角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一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综执立改字〔2021〕3-12-29号),在整改期限内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侥幸心理,影响城镇容貌,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平综执立字〔2021〕SR0158号,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违法事实。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140CF)之一般情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孔某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LY20-20140CF)之一般情节有关规定:“物料占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典型意义】

类似执法中,首先,执法人员要坚持首违不罚原则,对于违法程度轻微并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多加劝阻、教育,积极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争取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于不听劝阻、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对于需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检查勘验,测量好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保留好影像证据,并严格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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