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字〔2023〕3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王玉东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东升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成 员:魏 伟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孙 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 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县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 梅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谢彦新 县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仇广庆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班乃强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二级警长
季 君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金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武传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光成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
赵 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一级主办
杨加亭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鞠 凯 县银保监组主任
刘记良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临办发〔2023〕6号),成立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第二条 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玉东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东升任副组长,成员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银监局、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共同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约谈、限批和激励措施,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制止违法行为共同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管落实负全面责任。
信访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比较突出的信访现象或者苗头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舆情管控。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指导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提高自然资源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建筑等执行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的执法信息沟通和执法工作配合。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资委负责督促县管企业做好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等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人执行停电、限电的决定和命令。
四、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共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讨论决定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 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 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新的重要事项或者问题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和成员单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出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副组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开展调研。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作出调研和具体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确定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事项落实。执行单位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根据《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掌握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好汇报。
第四条 汇总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组织开展领导小组的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座谈会等活动。
第七条 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室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议定事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小组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形成报告。
四、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