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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时间:2023-08-29    点击:

平政发〔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劳模队伍的动态管理,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5号)规定,对存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伪造先进事迹等情形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李炳伟,原平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科员,2012年被评为平邑县劳动模范,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开除党籍(平纪字〔2023〕102号),处分决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现决定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自2023年6月21日起终止其劳模退休荣誉津贴,已发放的荣誉津贴予以追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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