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23〕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平邑县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平邑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一)评选范围和标准
本县范围内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其标准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全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主要工作业绩居县以上同行业(工种)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沂蒙精神,崇尚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攻坚克难、勇于创新,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纵深突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市域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壮大产业,发展壮大企业,推动创新发展、集群发展、数字赋能,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强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力抓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平邑美德建设,传承沂蒙文脉,弘扬沂蒙文化,深化文明交流互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增加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健康平邑建设,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化“四减四增”行动,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环境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1.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组织协调机制、源头治理机制、资源力量整合机制、精细化为民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2.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3.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4.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运事业发展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推荐方法和程序
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注重实际,优中选优的办法。以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为主,兼顾各行各业;以地方为主,地方与行业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逐级推荐,层层把关。
评选推荐的具体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者,由所在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附有会议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领导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评选办公室(工会),对候选者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
2.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审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对上报人选审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人员名单,征求意见,然后报县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评选一般不超过50人。
3.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县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劳模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三)表彰奖励
县劳动模范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表彰奖励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全县每三年一次组织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再单独进行评选表彰。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平邑县劳动模范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和“县五一劳动奖章(振兴平邑劳动奖章)”获得者或相应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个别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推荐。已获县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参选。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不低于总数的50%,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超过20%,非公有制单位人选不少于3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科研人员不少于25%,教育教学人员不超过2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村“两委”班子成员、规模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规模以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分别不超过20%,农民工不少于25%。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所有推荐对象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统战人士征求统战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征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农民工征求工作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意见。
4.严格评选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推荐、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均不得评为县劳动模范。
5.被推荐的人选如发生争议(包括上告信),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根据事实确定是否为推荐人选。
二、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对改革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时代精神。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一)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和基层以上单位以基层管理为主,地方和行业以地方管理为主。基层工会要掌握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经常调查了解,定期分析研究。要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培养教育和使用建议。对劳模的重大情况变化(提干、调动、退休、处分、死亡),应及时报告县总工会。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劳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县劳动模范的各项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县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命名表彰和劳模政策的制定、劳模待遇的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劳模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
基层单位要结合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分别报告本单位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档案应包括登记表、先进事迹、重大情况变更,如提干、退休、死亡、取消荣誉称号等。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劳模有关材料移交至新单位。各级工会要设专人或指定人员兼管劳动模范的工作。
(三)加强劳模队伍建设
劳动模范应该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做到自重、自强、自警、自励,要认清肩负的重任,加强自身的学习,廉洁自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县总工会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劳模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要积极探索劳模动态管理的新途径,经常分析他们的思想状况,考察其政治表现、工作实际,及时反馈组织对他们的要求,保障劳模队伍健康稳定发展;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劳模的伤、残、病、亡、困难要妥善处理,解决劳模的后顾之忧;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模范要实行认真管理。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推荐单位有责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2.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3.伪造先进事迹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批准。
三、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的待遇
县劳动模范一直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其中,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其原工资渠道支付。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收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支付。农业劳模中,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自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次月起发放荣誉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荣誉津贴由所在乡镇和村居或所在单位解决。
县劳动模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市五一劳动奖章(振兴沂蒙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县劳模待遇。
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的职工时,劳动模范应优先安置。
四、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问题
由县总工会协助上级工会负责我县县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推荐评选、荣誉称号的取消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平邑县模范集体评选问题
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与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同步进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工段、车间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其评选标准、程序参照县劳动模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由县政府决定授予“平邑县劳动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匾、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