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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并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未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未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照护等级;对需要变更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未进行重新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未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同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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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2.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3.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平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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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六款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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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养老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
平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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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
1.标准方面:未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2.规定方面:(1)服务未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的;(2)未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的;(3)未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4)未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5)提供的饮食不符合卫生要求、营养平衡或民族风俗习惯;(6)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或未实施分级分类服务;(7)未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未组织定期体检或未做好疾病预防工作;(8)设立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未及时通知代理人并送医院救治;(10)发现老年人未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1)未根据老人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12)未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3)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未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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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2.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3.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4.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5.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7.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
平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