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yiyillbzj/2022-000004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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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10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与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2、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1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3、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份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一按75%的比例救助,18岁及以下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18岁以上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4、支出型困难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万元,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2-3万元(含)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3万元以上的给予6000-1万元的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0%的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1万元。 备注:从2022年4月1日起,新纳入帮扶对象自纳入的次月落实相关医保待遇,退出人员自退出的次月停止相关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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