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1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及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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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 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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