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1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及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服务指南(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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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邑县内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三、涉及审批事项 (一)特困人员供养审批; 四、实施依据 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相关病例,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城镇户口的可以直接到平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申请;农村户口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核、审批,对拟审批的特困申请在其居住地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签订照料护理协议书。——对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申请人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形式。——县民政局监管——集中供养人员供养资金拨付各养老机构,分散供养人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办理地点:平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窗口办理: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34号民政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1、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4211210 窗口咨询: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34号民政局窗口 十二、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539-4885107; 窗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02室督办考核科 |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给付”服务指南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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