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1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及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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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摘自《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临民〔2021〕67号) 第四条 凡具有临沂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 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 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 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的。 第九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 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临民〔2024〕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33元提高到12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88元提高到969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90元、484元、847元提高到201元、484元、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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