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mzj/2020-0000091 发布机构 平邑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0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精神,结合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相关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由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见附件1)。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见附件2)。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保障重点

(一)强化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落实分类保障。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执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

(三)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政部门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随访制度,村(居)儿童主任每月要进行一次家访,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入学就读、家庭监护等情况。加强送养和寄养工作指导,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规范家庭寄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县(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政策制定衔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项基本权益。本意见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临沂市民政 临沂市财政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民〔2018〕108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资源,建立权责清晰、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为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及时予以书面函复,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 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规程,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持久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广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关于查询重特大疾病相关信息的函

2.关于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函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附件2:关于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函.doc
附件【附件1:关于查询重特大疾病相关信息的函.doc
附件【附件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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