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0-000009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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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子事项名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事项编码。3713260102001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适用范围。具有平邑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0-18周岁未成年人。 设立依据。1、《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2】102号)。 3.临民[2013]11号,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
受理机构。平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决定机构。平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办理条件。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材料。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当向民政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方式。办理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儿童情况和提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次月发放孤儿生活费;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原因,解释当前政策。材料提供不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办理; (三).办结:自认定社会散居孤儿身份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号码:0539—2652570、265276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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