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及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及保障金给付”服务指南(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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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邑县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三、涉及审批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 四、实施依据 (一)《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 号 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五、办理条件 (一)申请城乡低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平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是农业户籍的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籍的申请城市低保; 2、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021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月收入低于75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年收入低于6960元); 3、家庭成员名下登记财产或实际拥有财产须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填写审批表,并加盖村、镇公章; (三)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四)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往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核查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七)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签订《临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八)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九)农商银行一本通账号; (十)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一是在低保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村(居)委会可以代申请人提交低保申请;二是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城镇户口的可以直接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提出申请,农村户口的可以直接向当地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平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窗口办理: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34号民政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 1、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4211210 窗口咨询: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3/34号民政局窗口 十二、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539-4885107; 窗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银花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02室督办考核科 |
附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及保障金给付”服务指南附件.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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