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1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救助标准及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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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摘自《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 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八条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设区的市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 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71元提高到93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83元提高到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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